四川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早在2018年就对自己的装潢设计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但其后来发现,三台某医药连锁公司所属药店也使用了近似的招牌和装潢,且每家药店与其药店相距不足50米,导致其所属相关药店营业额下降,因此四川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认为三台某医药连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傍名牌、搭便车”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且构成侵权的主观恶性较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台某医药连锁公司拆除现有店招和装潢,停止使用与四川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装潢近似的经营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三台某医药公司辩称,原告四川某医疗连锁有限公司仅对店铺门套装潢享有著作权,其立柱装潢的外观专利设计是2008年申请的,现已过期,且黄、白、绿是医药行业通用装潢颜色,并不专属于原告,而且两家药店店招名字明显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认为,虽然广告柱外观专利已过保护期,但因四川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公司长期在经营门店中独占使用上述外观设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作为与其他门店区分的因素,其案涉广告柱装潢应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两家药店外部装潢较为相似,且与周边其他店面完全不同。在双方所经营均为零售业务、且门店距离极为相近的前提下,即使药店名称不同,也足以让人产生三台某医药公司与四川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药店存在特定联系的误会,对普通消费者具有较高程度的误导性。
法院判决:
1.三台某医药连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变更与四川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相似的装潢;
2.三台某医药连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支付贰万元赔偿费用。
不正当竞争到底包括哪些?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当奖售行为
不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法进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6、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官有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当下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不正当竞争日愈增多,企业想要发展,不仅要有过硬的实力,还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好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有效识别自身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风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自身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