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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赠与第三人?法院判决:无效!
www.gx.mianyangpeace.gov.cn 】 【 2023-05-22 18:00:03 】 【 来源:绵阳高新长安网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夫妻本该是最亲密、最值得相互信赖的关系,但现实却往往不尽如人意。

  

  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夫妻之间隐瞒与欺骗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小姜(化名)与小武(化名)是一对夫妻,于2011年2月2日登记结婚。小郭(化名)与小罗(化名)也是一对夫妻,于201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22年6月,小姜发现小武与小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小武曾陆续分次给小郭转款共计2081138元,小姜情急之下,找到小郭,要求小郭返还小武赠与其的全部款项,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姜遂于2023年1月3日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武将与她的夫妻共同财产2081138元赠与小郭的行为无效;判决小郭立即返还2081138元;由小郭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郭与小武是2009年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而小姜与小武是于2011年2月2日登记结婚的,转账的2081138元中婚前转账330000元,婚后转账1751138元。对于小郭辩称其与小罗婚后生育的一女为小武的亲生女,小武转账是为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经法院查明不属实,该女生母为小郭、生父为小罗。

  

  本案争议焦点

  

  小武赠与小郭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小武在与小姜结婚前赠与小郭的330000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小武与小姜的共同财产,故该款项应认定为是小武婚前的个人财产,将其赠与小郭是小武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小姜无权请求其返还。小武赠与小郭1751138元款项的时间是在小姜与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小武、小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归谁所有进行过约定,故涉案的1751138元款项应认为是小武与小姜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小武将属于其与小姜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郭的行为无效;

  

  二、小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小姜和小武夫妻共同财产1751138元;

  

  小新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本案中小武与小郭系情人关系,小武对小郭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小姜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小郭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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