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首份司法惩戒罚款决定书,对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殴打他人的一名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案件前期开庭审理过程中,该名当事人已有过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近日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时,该当事人情绪再次失控,冲向另一位当事人并进行殴打。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立即予以劝阻,但其拒不接受,司法警察旋即赶到现场,将其与被殴打的当事人分开,所幸双方均无大碍。
处理结果
鉴于行为人多次扰乱诉讼秩序,并对其他当事人的人生安全造成威胁,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职职权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经研究后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院长决定采取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一)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二)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三)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五)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六)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七)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的;(八)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切勿采取过激行为扰乱诉讼秩序。这种非理性的“冲动”方式,不仅无益于解决问题,更会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